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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购房合同需要注意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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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签合同时还要注意以下重要事项:1.首先看开发商是否具备“五证”。即房地产开发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该工程开发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2.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许多开发商在签订正式的预售合同前会要求购房者签订一份《房屋定购协议书》,交一笔订金。这种行为并非购房的必经程序,往往会使购房者陷入订金纠纷。3.查验有关证明文件。买期房要查看开发商是否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要确认自己所购之房在预售范围内,买现房则要查看开发商是否具有该房屋的大产证和《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4.买期房要注意建筑面积的约定。在填写暂测面积时除了要填上总建筑面积外,还要填上套内面积和公用分摊面积。5.注意约定违约责任。包括:签约后购房者要求退房、不按期付款;开发商卖房后要求换房,不按期交房;面积变动超过约定幅度;质量不符合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时不符合规定和约定等。7.签约时明确物业管理事项。合同中要确定前期物业管理公司,以及双方约定的物业管理范围和收费标准。8.注意合同文本中补充协议的内容。购房者应谨防有些开发商将示范合同文本中保护交易公平的条款通过补充协议加以取消,以减轻卖方的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一、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第二、认准签约主体。在商品房销售中,很多开发商往往会委托中介公司代销楼盘。因此就可能出现个别中介采用的“一房多售”等方式,骗取房款后携款潜逃的现象。第三、尽可能不漏项。对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坐落位置、设计用途、建筑结构、面积等土地来源情况及年限都应逐项认真填写,并且审读清楚,这些内容不应有遗漏,因为这些条款关乎所购房屋的合法性。第四、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均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删减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必须使用规范的购房合同文本,并按照文本逐条进行填写;2、购房者不要随意与开发商签订房屋订购协议书,也不要随意向开发商支付订金,因为这不是买房的必经流程,且订购协议书的权利义务是不平等的,对购房者不利;3、认真查看合同中的每一项内容,检查合同是否明确了交房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第四百九十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合同性质、合同目的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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