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是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各乡镇要严格按照《党章》制定换届选举方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建立在中国社会的最基层、与群众直接联系的组织,是在自愿的基础上由群众按照居住地区自己组织起来管理自己事务的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下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向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选举意识比较淡薄,选民热情有所下降。关心民主政治建设,积极参与选举,是广大干部群众的民主权利,但目前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认识误区,仍有部分选民抱着一种无所谓的态度,选谁与不选谁,都与他无关,即使参加选举投票也属应付。其主要原因有:一是传统的旧观念没有改变,认为这是“官场”上的事,与我们老百姓无关;二是在推荐候选人时,没有充分征求选愿,选民对候选人缺乏了解或根本不认识,从而失去了参与的热情。三是认为换届选举无非是“上级定名单,下级划圈圈”,有的甚至产生抵触情绪;四是部分当选代表的素质不高或当选后不履行代表职责,选民感到失望等等。(二)流动人口日益增多,选举工作难度加大。近年来,各地人口流动性不断增大,给选举工作带来了很多困难,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选民登记工作难度加大;一是有部分人存在人户分离现象;二是部分人为了子女的就学和就业,将户口从农村迁移到城镇,但没有在迁居地生产生活过,与迁居地无任何联系,也就是所谓的空挂户。2、选民参选工作难度加大。在农村,越来越多的选民外出务工经商,在民主权利与现实的经济利益面前,他们宁可放弃民主权利而不愿回来参选。3、选举组织工作压力大。一是来自工作上的压力,缺乏相关的工作经验。二是来自经济上的压力。换届选举工作从骨干培训、选民登记、候选人推荐等等过程中,需要召开许多会议,涉及人员较多,一个村委会代表选举方面的开支一般在5000元以上,也有个别村委会高达近万元;而换届选举工作经费按往年惯例,每个乡镇划拨给 万元左右,换届选举经费缺口巨大,很难保障工作正常开展。(三)代表选举竞争激烈,代表结构不尽人意。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妇女、非党人士、少数民族当选代表的比例偏低。由于大多数妇女、非党代表候选人相对来说知名度较低,活动能力较弱,在竞争激烈的代表选举中落选的概率较高,导致代表结构不合理。如我镇上届代表中,妇女代表只占 8.2%,非党代表只占22.8%。少数民族只占5%,均远远低于上级规定的比例。2、从上届换届选举的趋势看,领导干部、个体业主、村委会干部、和村小组长当选为的较多,所以在行使代表职务时受到一定的制约。法律依据:《中国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三条 党的地方各级组织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者提前换届选举,应当经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第四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副实行等额选举。第五条 选举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和保障选举人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第六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第七条 选举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是村干部岗位难以吸引高知识、高能力人群。村干部工资虽然比以前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但是与其他职业相比仍然还是低收入职业;并且近年来环保、美丽乡村建设、扶贫等工作难度越来越大,村干部面临着非常大的工作压力;一些有知识有能力的党员、选民因为待遇低压力大等原因参与选举的积极性不高。二是任职期限短,干事不充分。根据当前村两委任职规定,任职期限为三年,村庄工作繁杂,连续性强,新上任村干部一般需要一年的时间熟悉村情、村务才能更好的干事创业,但大多数情况两年的时间无法将干事计划完成,就得面临下一轮换届,造成村干部只谋划任期不谋划长远如此往复,极其不利于村庄长久、连贯稳定的发展。三是条件多。选出的村干部有时受学历、年龄等“硬杠杠”,不符合标准要求,最终导致票数较少、能力较差的人当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监督。第二十一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第二十二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处于“三个时期”,存在一些差距。班子处于“磨合期”,功能发挥上有差距。在乡镇换届中干部交流的力度较大,乡镇新进领导班子成员形成了优势互补、经历特长配套、老中青梯次衔接的合理结构。换届后,由于干部的经历、知识、专业、性格等方面的差异,班子成员之间仍处于“磨合期”。由于个别班子成员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协调配合,有的干部不能正确处理好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的关系,致使个别班子整体功能发挥不够理想,与工作要求存在一定差距。角色处于“转换期”,岗位适应上有差距。换届后,乡镇领导班子的平均年龄有所下降,学历有所提高,女性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党外干部的比例有所增加,结构更加合理。但由于许多干部刚走上领导岗位,个别干部岗位转型跨度大,使得部分干部知识结构、实践经验以及领导能力不能完全适应新岗位要求。情绪处于“浮躁期”,作风深入上有差距。随着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工作的持续深入,干伍整体作风明显好转。但是换届后部分一般干部走上领导岗位、部分领导干部走上新岗位,都有一股为事业而奋斗的激情,因想多干事、早出成绩,得到组织和群众的认可,而出现作风浮躁、急功近利,在抓基层、打基础、谋长远上做得不够,不注意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缺乏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工作作风;个别任职时间较长的留任干部在换届中未能实现个人意愿,工作劲头开始减弱,进取心出现不足,工作作风开始转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是个别村村内矛盾较多选情复杂,村级保障水平的提高,村干部工资待遇提升,岗位吸引力增强,竞争激烈,利益之争和矛盾纠纷在换届选举期间容易集中爆发,选举不确定因素较多。二是个别优秀候选人不多,选择范围小。大部分年青人和经济能人外出务工经商,在家党员年龄老龄化,后备干部培养十分艰难。三是村“两委”成员老龄化严重,整体文化层次不高。以赵墩镇为例“两委”成员45岁以上84人,占51.2%,高中及以下学历90人,占54.9%,年龄偏大导致工作缺乏积极性主动性,工作精力不足,文化层次低导致村干部面对不断变化的发展环境、高标准快节奏及信息化工作要求,显得力不从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调查收集,人民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处于“三个时期”,存在一些差距。班子处于“磨合期”,功能发挥上有差距。在乡镇换届中干部交流的力度较大,乡镇新进领导班子成员形成了优势互补、经历特长配套、老中青梯次衔接的合理结构。换届后,由于干部的经历、知识、专业、性格等方面的差异,班子成员之间仍处于“磨合期”。由于个别班子成员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协调配合,有的干部不能正确处理好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的关系,致使个别班子整体功能发挥不够理想,与工作要求存在一定差距。角色处于“转换期”,岗位适应上有差距。换届后,乡镇领导班子的平均年龄有所下降,学历有所提高,女性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党外干部的比例有所增加,结构更加合理。但由于许多干部刚走上领导岗位,个别干部岗位转型跨度大,使得部分干部知识结构、实践经验以及领导能力不能完全适应新岗位要求。情绪处于“浮躁期”,作风深入上有差距。随着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工作的持续深入,干伍整体作风明显好转。但是换届后部分一般干部走上领导岗位、部分领导干部走上新岗位,都有一股为事业而奋斗的激情,因想多干事、早出成绩,得到组织和群众的认可,而出现作风浮躁、急功近利,在抓基层、打基础、谋长远上做得不够,不注意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缺乏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工作作风;个别任职时间较长的留任干部在换届中未能实现个人意愿,工作劲头开始减弱,进取心出现不足,工作作风开始转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五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乡、民族乡、镇的每届任期五年。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副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据此,乡村领导五年的任期结束后,即进行换届选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第五十五条 地方各级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都是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地方各级必须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第五十 地方各级每届任期五年。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选举意识比较淡薄,选民热情有所下降。关心民主政治建设,积极参与选举,是广大干部群众的民主权利,但目前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认识误区,仍有部分选民抱着一种无所谓的态度,选谁与不选谁,都与他无关,即使参加选举投票也属应付。其主要原因有:一是传统的旧观念没有改变,认为这是“官场”上的事,与我们老百姓无关;二是在推荐候选人时,没有充分征求选愿,选民对候选人缺乏了解或根本不认识,从而失去了参与的热情。三是认为换届选举无非是“上级定名单,下级划圈圈”,有的甚至产生抵触情绪;四是部分当选代表的素质不高或当选后不履行代表职责,选民感到失望等等。(二)流动人口日益增多,选举工作难度加大。近年来,各地人口流动性不断增大,给选举工作带来了很多困难,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选民登记工作难度加大;一是有部分人存在人户分离现象;二是部分人为了子女的就学和就业,将户口从农村迁移到城镇,但没有在迁居地生产生活过,与迁居地无任何联系,也就是所谓的空挂户。2、选民参选工作难度加大。在农村,越来越多的选民外出务工经商,在民主权利与现实的经济利益面前,他们宁可放弃民主权利而不愿回来参选。3、选举组织工作压力大。一是来自工作上的压力,缺乏相关的工作经验。二是来自经济上的压力。换届选举工作从骨干培训、选民登记、候选人推荐等等过程中,需要召开许多会议,涉及人员较多,一个村委会代表选举方面的开支一般在5000元以上,也有个别村委会高达近万元;而换届选举工作经费按往年惯例,每个乡镇划拨给 万元左右,换届选举经费缺口巨大,很难保障工作正常开展。(三)代表选举竞争激烈,代表结构不尽人意。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妇女、非党人士、少数民族当选代表的比例偏低。由于大多数妇女、非党代表候选人相对来说知名度较低,活动能力较弱,在竞争激烈的代表选举中落选的概率较高,导致代表结构不合理。如我镇上届代表中,妇女代表只占 8.2%,非党代表只占22.8%。少数民族只占5%,均远远低于上级规定的比例。2、从上届换届选举的趋势看,领导干部、个体业主、村委会干部、和村小组长当选为的较多,所以在行使代表职务时受到一定的制约。法律依据:《中国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三条 党的地方各级组织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者提前换届选举,应当经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第四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副实行等额选举。第五条 选举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和保障选举人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第六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第七条 选举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