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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非吸有没有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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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是明知自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会造成扰乱金融秩序的危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有的金融机构由于工作失误造成利率提高而吸收了大量公众存款,由于利率不是该金融机构故意抬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属于其故意实施,因此不构成本罪。【案例】某公司在未取得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自2016年12月份至2019年3月份期间,通过制作宣传手册、利用电子显示屏播放广告等方式,对外公开宣传公司投资稳定,以公司支付月息1.8%至2%不等的利息为诱饵,吸收被害人存款3900余万元,至2019年3月份公司资金链断裂已经无法返本付息,造成数百名受害人损失本金2500余万元。【判决】2019年8月,经侦大队依法对该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全力查明犯罪事实并追缴冻结涉案资产,将涉案犯罪嫌疑人王某、杨某涛、杨某苗抓获归案。2020年12月23日,人民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杨某涛犯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杨某苗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共同犯罪有没有过失犯罪

共同犯罪没有过失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其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由此可见,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才有可能构成共同犯罪,过失犯罪不能构成共同犯罪。【案例】2013年某晚22时,被告人武某在朋友家喝完酒后到夜宵店找钟某喝酒。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武某因嫌在旁边喝酒的辛某说话声音大,与辛某发生争吵,后被人劝开。不久后,辛某又与钟某、武某争吵起来,三人相互拉扯扭打在一起。武某将辛某推倒在地,趴在辛某身上用手掐住辛某的脖子,钟某在后面用匕首在辛某腿部连捅数刀。经鉴定,被害人辛某伤势为重伤甲级,伤残程度评定为四级。【解析】共同犯罪要求所有犯罪人知道自己和同伙都想侵害共同的犯罪对象,并想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一定的目的。本案中武某与钟某事先都没有伤害辛某的意图,武某在斗殴过程中也没有伤害辛某的想法,也不知道钟某有伤害辛某的意图。共同犯罪要求所有犯罪人对犯罪行为和犯罪目的进行过商量、谋划,或主观上进行过交流或暗示,知道自己的犯罪行为有同伙的支持配合。本案在整个事件发生过程中,武某和钟某都没有商量、谋划过伤害辛某,或其中一方向另一方暗示过要伤害辛某。共同犯罪要求犯罪行为之间互相支持配合。本案武某趴在辛某身上用手掐住辛某的脖子,没有看到钟某拿出匕首,也没有在看到钟某拿匕首的情况下仍趴在辛某身上配合钟某,导致辛某失去防卫能力使钟某能较容易伤害辛某。另外,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还应看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是否有放任同伙实施犯罪的态度。如果行为人有放任同伙实施犯罪的意思,也可认定构成共同犯罪。本案武某并不知道钟某在后面用匕首捅辛某的腿部,没有放任钟某伤害辛某。被告人武某在主观方面没有共同致被害人重伤的故意,在客观方面没有共同致被害人重伤的行为,武某仅是与辛某发生了相互撕打,并没有犯罪故意也没有犯罪行为。所以,武某不构成犯罪。

单位有没有过失犯罪

单位有过失犯罪。如果单位在集体研究或者负责人员决定实施某种行为的时候,明知该行为是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虽不希望该行为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应当预见可能引起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却轻信可以避免,因而决定实施了该行为,并引起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则由此构成的犯罪,是单位过失犯罪。刑法规定的单位过失犯罪不多,主要有劳动安全事故罪,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罪,教育设施管理责任事故罪,消防管理责任事故罪和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过失犯罪有没有停止形态

过失犯罪没有停止形态。过失犯罪要危害结果的发生才会构成犯罪,如果有停止状态,也就意味着没有危害结果产生,自然也就不构成犯罪。 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过失犯罪有没有牵连犯

没有。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犯罪,而其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例如,以伪造公文的形式骗取他人财物,诈骗财物的目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伪造公文的手段行为构成伪造公文罪,两个犯罪形成目的与手段的牵连关系,构成牵连犯。构成牵连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数罪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犯罪目的不同于犯罪构成中的主观方面的故意,在一个犯罪目的支配下实施的牵连犯罪行为,其故意内容可以不同,但都必须是故意。过失犯罪不成立牵连犯。第二、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且触犯不同的罪名。如果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即使触犯了不同罪名,也不是牵连犯而是想象竞合犯。犯罪行为的个数可根据犯罪构成判断。触犯不同的罪名,即行为的异质性,也就是说,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是异质数罪。如只触犯同一罪名,是连续犯而不是牵连犯。第三、数个犯罪行为须有牵连关系。牵连关系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方法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密切联系。【案例】2008年元月3日上午8时许,贺某和何某等11人各自携带一把土铳上山围猎(皆无持证)。上山后,彼此各守一处,对猎物进行围堵,且约好彼此靠近时应吹口哨或打咳嗽警示。不久,贺某听到有人喊野猪朝自己方向窜来,且又看见前方不远处一米多高的杂草丛晃动不已,贺某以为是野猪,未仔细辩认便举射击;走近一看却发现何某已中弹身亡。【判决】本案不构成牵连犯。贺某的行为分别构成非法持有支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应数罪并罚。本案中,贺某无证持有支,属《刑法》规定的“非法持有”,构成非法持有支罪;其伙同他人上山打猎,未确保同伴生命安全,疏忽大意击致人死亡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过失犯罪特征之一就是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存在犯罪目的,因为行为人在犯罪过失的主观状态下并不积极追求或者说放任犯罪结果的发生。本案中两个行为并不符合牵连犯的“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的条件,且非法持的支行为与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并不存在牵连关系,因此,本案不构成牵连犯,贺某的行为应分别以非法持有支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实行数罪并罪。

危险驾驶罪有没有过失犯罪

没有。危险驾驶罪属于故意犯罪,所以主观是故意,是行为犯,只要有相关的行为就属于犯罪。不同于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是结果犯,只有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才构成犯罪。1、从主观方面来讲,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过失犯罪,是过失犯罪类型,主观必须是过失。2、从行为条件上来说。危险驾驶罪是典型的行为犯,只需要实施了危险驾驶的行为,就会受到处罚,即属于行为犯犯罪类型。3、从危害结果来说。危险驾驶罪是情节犯,只要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且情节恶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即属于情节犯犯罪类型。 该内容由 苑学宁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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